1、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2、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制定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失效废止,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取代。
3、我国第一个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法规文件是2002年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失效。是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制定的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2、第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答案】:(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相关学历和专业知识:放射工作人员通常需要具备相关学历背景,如医学、生物学、物理学、核工程等专业。他们需要掌握基本的辐射物理学、辐射生物学、核安全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正确应用辐射和辐射设备。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身体健康:放射工作人员需要身体健康,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和长时间的工作。学历:放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例如核物理、辐射医学等。认真负责:放射工作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4、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健康要求 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5、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6、《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