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2、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简称《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
3、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4、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
1、法律主观:工程分包需要招投标,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
2、所以劳务分包如果不属于暂估价的内容是不需要招标的!那如果这个劳务分包是放在暂估价里面的呢?那就要看它是不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有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劳务分包按照住建部【2014】1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属于施工分包,是施工的一部分。
3、分包工程不需要招标,法律并未规定工程分包需要强制招标,但也不排除总包合同约定、或总包单位上级、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招标,总包企业自愿招标的。工程分包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4、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分包必须招投标。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采购需要进行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则达到该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需要进行招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5、需要的。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6、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项目分包商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都理解为必须招标范围内包括达到一定金额的分包商、供应商甚至劳务分包商的选择。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下来工程量少了,要求减少合同价和甲方签署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即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合同固定总价为上限,包括工程技术施工调整、工程据实结算产生的预算费用变更,仅可据实调减,不再以任何理由增加合同价款。
法律分析:首先看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
总价包干合同漏项怎么办 固定总价合同漏项的处理办法: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发现清单的漏项应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协议补充详细的做法、材质等。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如果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是:以已经备案了的合同为准。在我国的施工合同的签订中,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筑施工合同和备案工程的名称不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时,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还要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施工合同和备案工程名称不符怎么办?施工合同名称与备案工程名称不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1、《暂行办法》明确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显示:《暂行办法》明确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应该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而不是在结算阶段进行审核。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低于成本评审办法进行审核。被评审为低于成本竞标的,应否决其投标。
1、假公开招标的问题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2、但通过近儿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舞弊行为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3、法规漏洞与体制问题: 存在法规弹性与体制制约。 诚信基础与市场独立: 诚信经营和市场自主性待提升。第六节 招投标法实施情况 法制建设成果: 法律实施成效显著。 意识与问题: 法律执行加强,但仍存在问题待解决。
4、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